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楼冬平与冯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冬平,冯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4号原告楼冬平。被告冯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冬平诉被告冯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楼冬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