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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63号原告谢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谢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而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解决纠纷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月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