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63号原告谢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谢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而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解决纠纷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月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