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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林静,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元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