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韦贤军与韦连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贤军,韦连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韦贤军,被执行人韦连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荔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韦贤军申请执行韦连贵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连贵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荔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广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