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鬲某甲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鬲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鬲某甲,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女,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鬲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鬲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鬲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69年4月6日登记结婚。生育长子鬲某乙,生育次子鬲某丙,生育女儿鬲某丁,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时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日常生活各执己见,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多次产生离婚念头,看在孩子份上多次放弃离婚主张。原告于2001年春离开被告,至今达十二年之久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各行其道,互不理睬。原告认为双方有名无实的婚姻无法继续,故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结婚有四十多年了,这么多年都过来了,婚后生育的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现在双方年龄都大了,应安享晚年,所以不同意离婚。同时,被告认为夫妻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9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鬲某乙,生育次子鬲某丙,生育女儿鬲某丁,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数十年间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直到近几年才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偶尔因事方回家。2012年1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曾组织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村委会证明、户口本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夫妻关系存续已达40余年,婚初共同生活中,双方能够互相理解,感情融洽,且育有三个子女,现在双方年事已高更应相互扶持,不断加深夫妻感情。双方近几年虽有矛盾,但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加之考虑到双方年龄身体等原因,对于离婚更应慎重。综合考虑,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能清除隔阂,摒弃前嫌,共建美好生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鬲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鬲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