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玉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