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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振明与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明,王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商初字第4号原告杨振明,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沾化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门市部负责人,住沾化县农业局宿舍楼,电话:1360543****,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5502164411。委托代理人李周怀,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忠,男,48岁,汉族,住沾化县下河乡楼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明与被告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明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杨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