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冯进朝与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冯进朝。委托代理人纪照红、赵扬宁,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松。本院受理原告冯进朝诉被告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9日,被告柳松从原告处提到联想笔记本电脑七台,共计280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分文未付,酿成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柳松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查明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