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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庄明强与郭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明强,郭琳,汤玉梅,深圳市德奥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29号原告庄明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孙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琳,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溪县。委托代理人杨崇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玉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崇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德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71号深圳发展银行南山大厦11A2,组织机构代码68377547-X.法定代表人郭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崇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明强诉被告郭琳、汤玉梅,第三人深圳市德奥电气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明强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为37400元,由原告庄明强负担。审判长  贺冬红审判员  汤 竞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展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