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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神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1号联众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5805027-1。法定代表人林彩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色立。委托代理人虞文波。被申请人温州神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百里东路八仙楼小区6幢18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5476813-4。法定代表人徐贤敏,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3年1月7���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温州神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8000元及逾期履行加处的罚款18000元。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圣国审判员  黄良聪审判员  薛三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赛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