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民一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2058号原告夏某甲,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夏某乙,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夏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甲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