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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利达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工业小区内(107国道与南环路交口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