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胡海龙、唐元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胡海龙,唐元琴,翁天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本区苗圃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34144-6。法定代表人孔建国。被执行人胡海龙,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唐元琴,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顺县。被执行人翁天翔,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海龙、唐元琴、翁天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龙、唐元琴、翁天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46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