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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蔡阿秀与瑞安市安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阿秀,瑞安市安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7号原告蔡阿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邬宏威。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朝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张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阿秀诉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蔡阿秀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阿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阿秀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万顺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