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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山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朝阳泽耐尔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朝阳泽耐尔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唐山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会军。被告朝阳泽耐尔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泽耐尔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唐山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月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