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2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至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五次窜至瑞安市湖岭镇湖光南路26号2单元,爬窗进入该单元302室,共窃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39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返还被害人郑某人民币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郑小仙人民币3000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海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