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与韩志武、苗春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武,苗春德,肖学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431号被告韩志武,农民。被告苗春德。被告肖学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武诉被告苗春德、肖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被告苗春德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无法找到其本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