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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与韩志武、苗春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武,苗春德,肖学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431号被告韩志武,农民。被告苗春德。被告肖学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武诉被告苗春德、肖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被告苗春德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无法找到其本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