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同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范岐与左云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云县公安局,范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同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云县公安局,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云新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建宇,该局法制信访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鹏飞,该局法制信访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岐,男。上诉人左云县公安局因范岐诉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左云县人民法院(2012)左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云县公安局又以同意左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云县公安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左云县公安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石俊丰审判员 齐立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