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董事长。王敏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7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775号裁决书第二、三项,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利息及仲裁费总计2782.7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王敏支付了执行案款2782.7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068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