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沙执恢字第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伟哲与王平和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沙执恢字第058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哲,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沙河市太行街**号。被执行人王平和,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汇通花园小区。被执行人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伟哲与王平和、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2010)沙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张伟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伟哲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2010)沙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石社民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少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