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云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汤艺华与汤福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汤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云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汤某甲,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系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系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乙,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甲与被告汤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汤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均离开户籍地多年,且共同生活在福��省漳州市芗城区,认为此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恰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离开住所地已超过1年,现原告起诉离婚,依法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管辖。被告汤某乙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锦水附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