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民初字第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204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以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增代理审判员  秦 强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