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老民初字第12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鑫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阮胜卫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鑫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阮胜卫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1271-1号原告:洛阳市鑫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牡丹桥下。法定代表人:尤根立,该公司经理。被告:阮胜卫,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谢文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市鑫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胜卫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阮胜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阮胜卫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道北路86号3栋8门301号,本案应移送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阮胜卫的住所地春都路××号院3栋8门301号,因区划调整,现已为老城区辖区,故本案应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阮胜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阮胜卫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党彤彬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高亚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