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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行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临海市明雅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临行审字第25号申请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金标。被申请人临海市明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娇丽。申请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环罚字(2012)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字(2012)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临环罚字(2012)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朱 平审 判 员  侯玲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