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丛某与耿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耿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丛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与被告耿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丛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燕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