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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丛某与耿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耿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丛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与被告耿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丛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燕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