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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中关镇龙凤村四组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占地补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中关镇龙凤村四组,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中关镇龙凤村四组,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中关镇龙凤村四组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占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中关镇龙凤村四组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4.026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还款计划,保证于2013年3月15日前履行10万元,4月15日履行15万元,5月15日前履行15万元,6月15日前履行20万元,以后每月逐渐增加5万元,如正常生产,由被执行人报告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还款额。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   云   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