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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赵之双与刘昆亮、于锦兰、武城县老城镇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之双,刘昆亮、于锦兰、武城县老城镇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赵之��被执行人刘昆亮、于锦兰、武城县老城镇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赵之双与刘昆亮、于锦兰、武城县老城镇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