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赵之双与刘昆亮、于锦兰、武城县老城镇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之双,刘昆亮、于锦兰、武城县老城镇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赵之��被执行人刘昆亮、于锦兰、武城县老城镇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赵之双与刘昆亮、于锦兰、武城县老城镇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