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李连福与廖继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连福;廖继妹;李大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灵民初字第54号 原告李连福。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写法同上)。 被告廖继妹;李大桥。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李连福诉廖继妹、李大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桂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 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连福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廖继妹、李大桥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廖继妹、李大桥承认原告李连福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李连福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六个月(一 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为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苏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