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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平利县农业局与袁新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利县农业局,袁新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平利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鲍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博,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少富,该局中心主任。被告袁新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利县农业局与被告袁新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平利县农业局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袁新志搬迁至平利县域关镇黄州馆廉祖房小区503号廉租房,返还无法使用的平利县原种场公房。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袁新志搬迁至平利县城关镇黄州馆廉租房小区503等廉租房,将无偿使用的平利县原种场公房返还给平利县农业局。均限2013年1月17日前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飞审 判 员  邹莉代理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