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孙莎与周文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莎,周文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13号原告:孙莎。被告:周文炎。原告孙莎诉被告周文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诗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孙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莎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5月24日归还。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孙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欠条原件一份,证明截止2012年5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周文炎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莎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截止2012年5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5月24日归还。事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莎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文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缪诗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