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郑立银与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银,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郑立银,男,1951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居海,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立银与被告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立银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郑立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立银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25元(已减半收取),由郑立银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青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