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内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陶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春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法定代表人梁欣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申学风审判员 郭卫锋陪审员 吴国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惠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