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秀梅与谭伟超、李炜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秀梅,谭伟超,李炜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孟秀梅。被申请人谭伟超。被申请人李炜勃。申请人孟秀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伟超、李炜勃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伟超、李炜勃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晓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