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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执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3)浙杭执复字第5号申请复议人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称拱墅法院)在执行杭州通红物资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顺兴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杭拱执民字第2069号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顺兴建筑罚款人民币50万元。顺兴建筑因不服拱墅法院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2)杭拱执民字第2069号罚款决定。本院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顺兴建筑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其罚款决定的复议。本院认为,顺兴建筑申请撤回复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