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祥与被告李云飞、尤大平、尤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祥,李云飞,尤大平,尤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张东祥。被告李云飞。被告尤大平。被告尤梅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祥与被告李云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祥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祥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东祥。(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