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达盛昌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葵涌裕泰兴印刷制品厂,嵘添国际有限公司,孙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达盛昌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葵涌裕泰兴印刷制品厂,嵘添国际有限公司,孙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48-2号原告深圳市达盛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3栋1709室。法定代表人孟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徐谡,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冠铮,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深圳市葵涌裕泰兴印刷制品厂,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土洋社区第二工业路8幢4座。负责人孙俊杰。被告嵘添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13,BLKA17/F,KAILEYINDCENTRE12FUNGYIPST,CHAIWAN,HK。被告孙俊杰,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深圳市葵涌裕泰兴印刷制品厂的现场机器设备,并冻结了原告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0万元。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葵涌裕泰兴印刷制品厂机器设备的查封以及其担保财产的冻结,被告深圳市葵涌裕泰兴印刷制品厂亦同意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蔡涌裕泰兴印刷制品厂存放于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土洋社区第二工业路8幢4座现场机器设备的查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达盛昌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10×××58账户内20万元担保存款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欧阳珂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金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