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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经开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包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包海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商初字第65号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荷雪。委托代理人:王军、黄莺。被告: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林。委托代理人:林佳禄。被告:包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包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包海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675元,减半收取54837.5元,由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另54837.5元退还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邱洁健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人民陪审员  丁国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