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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余平与余明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平,余明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雨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余平,女,1958年7月3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余明清,男,1919年3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余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余明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平称,被申请人余明清与申请人余平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症多年,生活不能自理,无独立行事能力,经医院鉴定为老年痴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申请人余平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余明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余明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余明清系老年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余明清1919年3月12日出生,丧偶。婚后生育二女(余某某、余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余明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余平为被申请人余明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洪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