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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田秉(兵)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秉(兵)力,袁长军,秦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23-1号申请人田秉(兵)力。被执行人袁长军。被执行人秦保亮(秦新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周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袁长军、秦保亮(秦新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长军、秦保亮(秦新国)于2012年3月22日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偿还原告田秉力2850元工资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新国在曲周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寨信用社存款2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