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田秉(兵)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秉(兵)力,袁长军,秦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23-1号申请人田秉(兵)力。被执行人袁长军。被执行人秦保亮(秦新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周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袁长军、秦保亮(秦新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长军、秦保亮(秦新国)于2012年3月22日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偿还原告田秉力2850元工资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新国在曲周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寨信用社存款2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