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曹卫军与王成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军,王成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183号原告曹卫军。被告王成山,基本情况不详。原告曹卫军与被告王成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日,原告曹卫军和朋友范建领一起委托被告王成山办理驾照报考事宜,曹卫军向被告王成山支付2800元。被告王成山承诺帮原告报名且安排原告进行体检,保证原告三个月准时领到驾证。但时至至今,被告王成山并未安排原告进行体检、录指纹等报名的必经程序,原告才发现被骗了。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费用,被告口头答应归还,但至今仍不实际还款。迫于无奈,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王成山偿还原告曹卫军欠款2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曹卫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