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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忠华与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华,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501号原告王忠华。委托代理人葛强。被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原告王忠华与被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华撤回对被告交运集团公司青岛莱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