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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胡满香与淳安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满香,淳安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24号原告:胡满香。被告:淳安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号。负责人:占一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满香诉被告淳安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满香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满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满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满香负担。审判员  方钢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