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解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刘熙平、魏守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熙平,魏守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焦作市塔南路175号。负责人李连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喜全,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熙平,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魏守凤,女,约47岁,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刘熙平、魏守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晓勇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