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林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林森,农民。���请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金安、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20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依法委托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技术科,评估拍卖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的设备一宗,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林森同意评估价格接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以评估价格40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张福涛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