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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天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庞爱武、袁碧花等与徐兴洋、谢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爱武,袁碧花,徐兴洋,谢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20号原告:庞爱武。原告:袁碧花。被告:徐兴洋。被告:谢珠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爱武、袁碧花诉被告徐兴洋、谢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爱武、袁碧花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美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