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天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庞爱武、袁碧花等与徐兴洋、谢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爱武,袁碧花,徐兴洋,谢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20号原告:庞爱武。原告:袁碧花。被告:徐兴洋。被告:谢珠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爱武、袁碧花诉被告徐兴洋、谢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爱武、袁碧花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美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