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解爱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