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沈华山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华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敏,女,汉族,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会计。申请人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3585581,票面金额壹拾捌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9月25日,出票行招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出票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