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某某与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利达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22号原告管某某。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工业小区内(107国道与南环路交口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利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管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