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淑梅与李美平、安铁栓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01230号申请执行人李书梅,又名李淑梅,女,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美平,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铁栓,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7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美平、安铁栓银行存款或其他劳动收入61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华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