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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玉笼与陈东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笼,陈东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陈玉笼,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莲蓉(原告之母),女,无业,住址同上。被告:陈东亮,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笼诉被告陈东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笼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笼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