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玉笼与陈东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笼,陈东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陈玉笼,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莲蓉(原告之母),女,无业,住址同上。被告:陈东亮,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笼诉被告陈东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笼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笼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颖 搜索“”